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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官司快打赢了,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无法履行判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2-04-29 13:29)    点击:274

北京律师分析案情

案件回顾

  家住紫阳县的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2019年10月,张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好友李四提出借款20万元,还拍胸脯保证三个月后归还。

  看到朋友有难,又考虑到张三常年做生意,资产丰厚,一向对朋友十分义气的李四毫不犹豫出手相助,当天就向张三个人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三却以资金困难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还款,到后来干脆对李四避而不见,就连电话也不接了,李四从两人的共同好友那里了解到,张三欠了很多债,担心借出去的钱打了水漂,李四决定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眼看官司就要打赢了,又听说张三正在变卖名下货物,进行资产转移。担心自己也拿不到钱,思量再三,李四向紫阳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张三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03

  法官提醒

  虽然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保障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和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但是一方面可能增加保全申请人诉讼中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也并非一劳永逸,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另一方面,申请保全确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以我们建议您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审慎做出决定。同时,对于收到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协助办理被保全财产的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扣留等义务,不得私自支付,违反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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